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03民初5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宋长春与何英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长春,何英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3民初5182号原告:宋长春,男,住天津市红桥区。被告:何英喆,男,住天津市河西区。原告宋长春与被告何英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宋长春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38元,减半收取计519元,由原告宋长春负担。审判员 郝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华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