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1民初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小伟诉杨卫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伟,杨卫新,张蓉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1021民初679号原告:张小伟,男,汉族,住曲沃县史村镇史村新北街,身份证号:14102119760117001X。电话:1393571****。被告:杨卫新,男,汉族,住曲沃县史村镇王村,现住新田路蔬菜公司家属院2号楼1单元,身份证号:142621197204152911。电话:1370057****。被告:张蓉正,女,汉族,住曲沃县史村镇王村,现住址同上(杨卫新之妻),电话:1345369****。案由:民间借贷纠纷2015年2月7日被告杨卫新、张蓉正因经营饭店资金周转不开,向原告借款90000元,约定月利率3%,期限两个月,并出具借据二张,此后,我一直催要,被告一直推托不还,成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调解下,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杨卫新、张蓉正偿还原告张小伟借款100000元;于2017年6月3日先偿还原告张小伟借款10000元;以后每月的3日之前被告杨卫新、张蓉正偿还原告张小伟借款10000元,直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杨卫新、张蓉正如其中一期未能按时还款,原告张小伟可申请执行剩余未履行部分借款及利息(按照月利率3%计算);三、案件诉讼费1025元,由原告张小伟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巨燕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车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