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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民初7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龙洋夜之宴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龙洋夜之宴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初7443号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北环中路131号时代金典大厦703复式单元。法定代表人:李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怡,女,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务专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梦娇,女,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务专员。被告:北京龙洋夜之宴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兴华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丁侃。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龙洋夜之宴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收取25元,由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依卓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 子 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