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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2财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山东恒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潍坊新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恒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潍坊新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新亮,山东沣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刘凤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财保119号申请人:山东恒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潍坊新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王新亮。被申请人:山东沣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刘凤伟。申请人山东恒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2290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潍坊郡邦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为共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恒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潍坊新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新亮、山东沣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刘凤伟银行存款102290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山东恒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员韩世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崔敏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