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刑更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温树全敲诈勒索、寻衅滋事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温树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295号罪犯温树全,男,197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高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5日以(2014)新牧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认定温树全犯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刑期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宣判后,2014年11月14日入监服刑。刑罚执行机关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温树全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温树全于2012年4月至2013年11月期间,伙同他人以威胁方式向被害人索要现金共计32000元;于2014年5月30日伙同他人对新乡市体育馆真诚电玩城游戏厅服务员刘某进行辱骂、恐吓并扇耳光,并打砸损坏游戏机三台。被告人系主犯、数罪、多次犯罪、二判。罪犯温树全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5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温树全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温树全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裁定如下:对罪犯温树全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永梅审判员 梁晓辉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靳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