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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民初1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孙万峰与闫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万峰,闫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1202号原告:孙万峰,又名孙宝行,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闫平,女,1970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原告孙万峰与被告闫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孙万峰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万峰撤诉。案件受理费107元,减半收取计53.5元,由原告孙万峰负担。审判员  邹国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沛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