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6执1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富刚与何牡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富刚,何牡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06执1561号申请执行人刘富刚,男,汉族,1968年9月17日出生,个体,住址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何牡丹,女,汉族,1983年5月5日出生,个体,住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本院在执行刘富刚与何牡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卫东审判员 李 斌审判员 庄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亚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