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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6执1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富刚与何牡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富刚,何牡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06执1561号申请执行人刘富刚,男,汉族,1968年9月17日出生,个体,住址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何牡丹,女,汉族,1983年5月5日出生,个体,住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本院在执行刘富刚与何牡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卫东审判员  李 斌审判员  庄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亚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