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225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范文双与被告周天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裕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裕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文双,周天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裕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225民初239号原告:范文双,女,197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系裕民县哈拉布拉镇居民,住裕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云,系塔城市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天兵,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系裕民县吉也克乡村民,住裕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图,系新疆天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文双诉被告周天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文双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文双申请撤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文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范文双负担。审判员 滕晓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彦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