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刑更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启显偷越国(边)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启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刑更143号罪犯张启显,男,196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住威海市文登区。现服刑于山东省威海监狱。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2014)威文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启显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自2014年2月6日起至2018年2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4年10月15日交付山东省威海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山东省威海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书,于2017年4月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予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启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奖励四次,已缴纳罚金一万元。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对其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启显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山东省威海监狱提供的对罪犯张启显的计分考核统计表、奖励审批表、再犯罪危险评估报告表、罚金缴纳单据、罪犯消费统计表、困难证明、罪犯张启显的思想汇报、认罪悔罪书及在押人员任保军的证明、威海市文登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社区矫正评估意见书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张启显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社区矫正机关出具了其适合进行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依法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启显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军辉审 判 员 王军志人民陪审员 王宗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明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