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再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何伟虹申请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监督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何伟虹,张明林,丁艺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再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何伟虹,女,1981年10月3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江涛,北京卓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华(何伟虹之夫),1977年9月12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张明林,男,1977年11月27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继伟,北京市恒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丁艺伟,女,1972年6月6日出生。再审申请人何伟虹因与被申请人张明林、丁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333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京01民申398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何伟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江涛、张军华,被申请人张明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继伟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丁艺伟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何伟虹申请再审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请人张明林向申请人实际出借人民币279000元整,申请人在2012年6月14日向张明林还款21000元。2012年5月15日,申请人在中关村博雅西园取现人民币4万元,被申请人丁艺伟拿走了2万元;2012年6月2日,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向其转账人民币4万元,前述两笔费用共计人民币6万元均被丁艺伟使用,应由其偿还。二、一审判决诉讼程序错误。2016年6月,申请人在家楼道口看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告才得知张明林起诉申请人一事。张明林在2012年12月24日起诉时使用的何伟虹的住址是伪造的,申请人从未在此地址居住过,且在2012年5月13日签署的《借条》明确注明了申请人的居住地址,但是被申请人却另外伪造地址。一审法院明知《借条》注明“现居住地”的情况下仍然向其他地址邮寄送达法律文书,进而进入公告程序是违法的,使得申请人丧失了参加一审庭审的权利。请求:1、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3338号民事判决。2、改判驳回张明林在一审诉讼请求,根据事实重新判决。3、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审及再审诉讼费。被申请人张明林辩称,何伟虹申请再审过了6个月的时效。何伟虹证据清单注明其知晓案情的时间是2015年6月30日,申请再审的时间是2016年9月8日,应驳回其再审请求恢复原审判决的执行。如果法院认为没有超过时效,那么我们坚持本案原审诉求。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在未穷尽其他送达方式的情况下直接公告送达并缺席判决,违反了法定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333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金 莙审 判 员 刘宇红代理审判员 纪艳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杨 薇书 记 员 王东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