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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2执1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本院西区法庭与广州友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诉讼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西区法庭,广州友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1395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西区法庭。被执行人:广州友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东升。本院作出的(2015)穗萝法民二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广州友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应支付案件受理费27242元。根据本院西区法庭的移送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破产,2017年4月10日,本院已出具(2017)粤0112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被执行人广州友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破清算申请。本院认为,本院已经受理被执行人的破产清算申请,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2执1395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建军审 判 员  刘 鑫代理审判员  王新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 记 员  李宏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