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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3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杨定坚、邹美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杨定坚,邹美芬,杨志飞,龚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3062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北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821660152。主要负责人:周晓霞,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迪,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红燕,江苏新天伦(吴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定坚,男,汉族,1955年9月26日出生,住常熟市。被告:邹美芬,女,汉族,1958年2月20日出生,住常熟市。被告:杨志飞,男,汉族,1980年9月30日出生,住常熟市。被告:龚炜,女,汉族,1984年2月21日出生,住常熟市。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被告杨定坚、邹美芬、杨志飞、龚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申请撤诉,是原告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4元,由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负担。审判员  卢跃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晋佳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