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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0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熊明国陶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陶胜,熊明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0执33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陶胜,男,1967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都县。被执行人:熊明国,男,197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都县。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陶胜、熊明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作出(2016)渝0230民初28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陶胜、熊明国分别支付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80200元及利息,并分别承担案件受理费877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陶胜、熊明国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陶胜、熊明国分别支付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80200元及利息。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通知书、限制消费令,责令立即履行法定义务。被执行人熊明国于2017年5月16日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陶胜未按期履行。本院在执行中,通过各种查控措施,均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陶胜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被执行人陶胜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802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将被执行人陶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临控人员名单。经查,被执行人陶胜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230民初2804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陶胜应履行的义务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雷光福审判员  谭海波审判员  陈剑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秦东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