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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2民初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陆斌华与林华裕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斌华,林华裕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2民初730号原告:陆斌华,女,196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翁云燕,福建立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华裕,男,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建芹,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陆斌华与被告林华裕扶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陆斌华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陆斌华以与林华裕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系陆斌华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陆斌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陆斌华负担。审判员  胡丽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拾妹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