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执28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宏宇与张国祥、张晓玮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宏宇,张国祥,张晓玮,张晓庆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4执28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宏宇,男,196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执行人张国祥,男,196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执行人张晓玮,男,198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执行人张晓庆,男,199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本院受理的王宏宇申请执行张国祥、张晓玮、张晓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7月15日依(2015)新民初字第3037号民事裁定书对申请执行人周建伟所有并作为担保的位于新郑市郑韩路东段北侧的房产(新郑房权证字第××号)予以查封,该案现已审理终结,进入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周建伟所有的位于新郑市郑韩路东段北侧的房产(新郑房权证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伟审 判 员 敬志敏人民陪审员 朱爱玲二Ο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赵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