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1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杨崇标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崇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307号罪犯杨崇标,男,1986年10月5日出生于贵州省天柱县,侗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八分监区服刑。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3日作出(2012)城少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崇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继续向三被告人追缴无主赃物二部手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7日作出(2012)莆刑终字第1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2015)榕刑执字第245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崇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崇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杨崇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杨崇标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法应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崇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4月14日起至2019年4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孝铭审 判 员 柯景英审 判 员 李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 伟书 记 员 高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