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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3执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杨子坤犯盗窃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子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3执373号移送执行部门:剑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杨子坤,男,生于1985年7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本院在执行杨子坤犯盗窃罪一案中,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依据(2017)川0823刑初26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7日移送执行,责令被执行人杨子坤缴纳违法所得9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子坤服刑期满后外出务工去向不明,在户籍地剑阁县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查各金融系统其名下无存款信息、无房地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学 斌审判员 蒲 玉 章审判员 乔   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实(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