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申国帅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国帅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3刑初587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申国帅,男,1995年9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单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籍住单县高韦庄镇尚庄行政村冯庄2号1号,现住西安市雁塔区,木工。2017年3月11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7]4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国帅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申国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申国帅饮酒后驾驶陕A×××××号雪佛兰牌小轿车,沿本市小寨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小寨十字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申国帅血醇浓度为110.56mg/100ml。为了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申国帅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同时指出,被告人申国帅如实供述罪行,建议对申国帅判处二个月左右拘役,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被告人申国帅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庭审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申国帅饮酒后驾驶陕A×××××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西安市小寨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小寨十字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申国帅血液中检出乙醇,血醇浓度为110.56mg/100ml。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机动车信息、驾驶证等书证;证人郑某,4的证言;被告人申国帅的供述;血醇检验报告;指认照片等证据,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申国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申国帅认罪态度好,且经司法行政机构评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为了保障交通运输的安全和正常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申国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四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杨 琳人民陪审员 耿美婷人民陪审员 杨 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雷 蕾打印:相丽华校对:雷蕾2017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