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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3民初1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牟振贵与赵希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振贵,赵希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3民初1193号原告:牟振贵,男,193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赵希财,男,56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原告牟振贵与被告赵希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牟振贵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牟振贵需要重新提供证据,故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牟振贵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窦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