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3民初1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牟振贵与赵希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振贵,赵希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3民初1193号原告:牟振贵,男,193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赵希财,男,56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原告牟振贵与被告赵希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牟振贵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牟振贵需要重新提供证据,故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牟振贵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窦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