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民终2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山市小榄镇宏骏塑料纸类包装印刷厂、黄钜堂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山市小榄镇宏骏塑料纸类包装印刷厂,黄钜堂,黄少英,罗娴心,中山市东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黄本坤,梁洁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终26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宏骏塑料纸类包装印刷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绩东一和成工业区*幢星棚。主要负责人:黄钜堂,该厂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钜堂,男,195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少英,女,196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娴心,女,196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东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同乐大街三路1号朝阳花地花园逸阳居102卡。法定代表人:梁树坤,该公司董事长。原审第三人:黄本坤,男,198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审第三人:梁洁红,女,198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上诉人中山市小榄镇宏骏塑料纸类包装印刷厂、黄钜堂、黄少英、罗娴心因与被上诉中山市东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及原审第三人黄本坤、梁洁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2072民初1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山市小榄镇宏骏塑料纸类包装印刷厂、黄钜堂、黄少英、罗娴心在收到法院预交二审诉讼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予以缴纳。作为上诉人,中山市小榄镇宏骏塑料纸类包装印刷厂、黄钜堂、黄少英、罗娴心应当在规定的交费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其未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山市小榄镇宏骏塑料纸类包装印刷厂、黄钜堂、黄少英、罗娴心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庆添审判员 梁家伟审判员 何亚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莞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