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刑更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崔长智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崔长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刑更108号罪犯崔长智,又名崔常智,男,1974年9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乳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曾因抢劫罪、盗窃罪于2001年7月9日被乳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5年9月24日因执行期满释放。现在山东省威海监狱服刑。本院于2012年1月16日作出(2011)威刑二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崔长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1年1月17日起至2019年1月16日止)。同案犯王建刚、王全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7日作出(2012)鲁刑一终字第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律文书送达生效后,交付监狱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威刑执字第74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崔长智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1月17日起至2018年3月16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威海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7年4月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予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威海监狱的减刑建议书称,罪犯崔长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奖励五次,2014年度和2015年度被评为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罚金20000元判决时已缴纳。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崔长智2012年6月14日入狱服刑,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获得表扬奖励五次,2014年度和2015年度被评为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崔长智的入监登记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崔长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崔长智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1月17日起至2017年6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荣勋审 判 员 李军辉人民陪审员 王宗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程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