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民初1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泸州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潘贵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潘贵楠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2民初1417号原告:泸州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560719427D。法人代表:赵家贵,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邦君,四川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贵楠,男,198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泸州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潘贵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泸州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泸州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118元,减半收取3059元,由原告泸州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慧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 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