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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81执1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刘传均、肖冬英、苏时青、刘小江、刘海燕与阳小平、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传均,肖冬英,苏时青,刘小江,刘海燕,阳小平,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81执1178号申请执行人刘传均,男,193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肖冬英,女,193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苏时青,女,196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小江,男,198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海燕,女,1989年9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阳小平,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负责人:龙庆国,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传均、肖冬英、苏时青、刘小江、刘海燕与被执行人阳小平、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的(2016)湘0581刑初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刘传均、肖冬英、苏时青、刘小江、刘海燕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阳小平、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财产及银行存款进行查询,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阳小平、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财产线索,目前暂无执行能力。待日后发现有财产线索,申请人则可以随时依本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581刑初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光审 判 员  欧阳茜审 判 员  刘建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湘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