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4民初2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郭万华与费明章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万华,费明章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2921号原告:郭万华,男,汉族,生于1966年12月23日,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费明章,男,汉族,生于1964年10月6日,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郭万华与被告费明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郭万华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万华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万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郭万华负担。审判员 田鹏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帅卫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