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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4民初2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郭万华与费明章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万华,费明章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2921号原告:郭万华,男,汉族,生于1966年12月23日,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费明章,男,汉族,生于1964年10月6日,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郭万华与被告费明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郭万华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万华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万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郭万华负担。审判员  田鹏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帅卫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