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5行审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徐州市贾汪区环境保护局与徐州市皇塔水泥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徐州市贾汪区环境保护局,徐州市皇塔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305行审26号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行政中心F楼。法定代表人岳刚,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品,该局法制科科长。委托代理人梁斌,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徐州市皇塔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汴塘镇高庄村。法定代表人宋文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传永,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8月8日,以被申请人徐州市皇塔水泥有限公司实施违法行为:水泥粉磨项目废气排放口未安装在线监测仪,擅自正式投入生产为由,依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了贾环罚决字(2016)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责令水泥磨粉项目立即停止生产;依法处罚人民币50000元。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处罚决定。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9日对本案进行了听证,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赵品、梁斌,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高传永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贾环罚决字(2016)1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 淑 君审判员 张广群人民陪审员李洪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