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3执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付胜勇、齐胜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胜勇,齐胜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3执827号申请执行人:付胜勇,男,汉族,1972年7月12日生,住庆云县。被执行人:齐胜宏,男,汉族,1974年4月27日生,住庆云县城区。庆云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鲁1423民初16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23民初16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献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文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