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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民初1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方国英、方丽明等与邱玉英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国英,方丽明,邱玉英,江会祖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02民初1146号原告:方国英,女,196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原告:方丽明,男,196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丽水市莲都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利莉,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玉英,女,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江会祖,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原告方国英、方丽明与被告邱玉英、江会祖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偿付由其垫付的银行贷款本息共计人民币19761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方国英、方丽明的委托代理人陈利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玉英、江会祖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被告邱玉英、江会祖于2006年8月21日补办了结婚登记,2014年2月14日,原告方国英、方丽明曾为被告邱玉英在案外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莲都支行处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5年7月6日,二原告代被告邱玉英归还了案外人贷款本息共计人民币197610元,垫付款经原告催讨后,二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付息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邱玉英、江会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方国英、方丽明代偿款人民币19761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15元,由被告邱玉英、江会祖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方国英、方丽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跳跳人民陪审员  尤有根人民陪审员  周海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程志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