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3民初228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陈道虎、汪大勇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道虎,汪大勇,程立芹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民初2284号之四申请人:陈道虎,男,1976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代理人:尤武庆,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汪大勇,男,1976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申请人:程立芹,女,1970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申请人陈道虎与被申请人汪大勇、程立芹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2016)皖1103民初2284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汪大勇、程立芹的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因申请人陈道虎仅申请对汪大勇名下的车辆、房产进行查封,且查封的车辆、房产已达诉争标的额,被申请人汪大勇、程立芹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其银行存款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汪大勇、程立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汪大勇、程立芹的银行存款28万元的冻结(中国工商银行合肥五里墩支行:1302011401201657606;交通银行合肥南七支行:6222600250006336738;浦发银行合肥分行营业部:580200003148006;中国民生银行合肥潜山路支行:50000000000404160160;中国工商银行合肥合作化路支行:1302014501207205126;交通银行合肥南七支行:6222600250013284954)。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中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