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执异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关于武汉开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开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口支行,湖北鹏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吴国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执异463号申请人(第三人):武汉开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墨水湖北路105号9楼。法定代表人:刘显进,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口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黄埔大街86、88号黄埔东宫1栋1层2、3室。负责人:宋华强,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湖北鹏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丁字桥路95号。法定代表人:吴国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国鹏,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565号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口支行(以下简称广发汉口支行)与湖北鹏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诚公司)、吴国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武汉开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来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其变更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经审查查明,原告广发汉口支行与被告鹏诚公司、吴国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2015)鄂武民商初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因两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广发汉口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565号立案执行。另查明,2015年12月28日,广发汉口支行与开来公司签订了编号为(2015)鄂汉口银债转字第1号《债权转让协议》,广发汉口支行将其享有的对本院(2015)鄂武民商初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所确认的债权全部转让给开来公司。2017年3月10日,广发汉口支行在《楚天都市报》上刊登《债权转让通知》,将上述债权转让事宜予以公告。在本院审查期间,广发汉口支行向本院出具了《变更债权人主体确认书》,证明广发汉口支行已将本院(2015)鄂武民商初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确认的债权已全部转让给开来公司。本院认为,广发汉口支行作为本院(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565号执行案的权利人,有权将其享有的对该案的债权转让给开来公司。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广发汉口支行在《楚天都市报》上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履行了债权转让后的通知义务。该债权转让的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效力应予认可。现开来公司作为权利承受人,向本院提出变更该公司为案件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565号执行一案的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口支行变更为武汉开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张鹰战审判员 李淑红审判员 徐 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谭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