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02民初2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李珊珊、朱万顺、盛信担保(大连)有限公司、大连东汇合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李珊珊,朱万顺,盛信担保(大连)有限公司,大连东汇合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2民初2710号原告: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法定代表人:于保和,系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系该中心工作人员,男,汉族,1975年7月14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兰亭园。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展,系该中心工作人员,男,满族,1987年6月22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技术开发区新星里。被告:李珊珊,女,汉族,1989年3月4日出生,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朱万顺,男,满族,1989年11月20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被告:盛信担保(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施国桢,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卓,系该公司员工,女,蒙古族,1979年12月28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鹏程家园。被告:大连东汇合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法定代表人:孙鑫汇。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被告李珊珊、朱万顺、盛信担保(大连)有限公司、大连东汇合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珊珊、朱万顺名下存款314,391.34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珊珊、朱万顺名下存款314,391.34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雪飞代理审判员  迟 橙人民陪审员  高俊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