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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2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当阳市中阳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当阳市中阳建材有限公司,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2执429号申请执行人当阳市中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当阳市玉泉办事处关陵庙村。法定代表人:丁志才,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沿湖路700号。法定代表人:马文洲,该公司经理。本院作出的(2016)鄂0582民初18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还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当阳市中阳建材有限公司货款478522元及利息327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715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707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826307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中新执行员  叶小华执行员  田殿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治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