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刑终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黄荣德、吴道球盗窃、招摇撞骗、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荣德,吴道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刑终336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荣德,男,198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来厦暂住湖里区。2016年1月2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吴道球,男,197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来厦暂住思明区。2016年1月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道球犯盗窃罪、招摇撞骗罪、非法收购、运输滥伐的林木罪、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原审被告人黄荣德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7年1月6日作出(2016)闽0206刑初118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荣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一、2013年7月至2015年12月31日,被告人吴道球在厦门市多次实施盗窃。具体事实如下:1.2013年7月19日凌晨,被告人吴道球至本市集美区天安路69号-71号金中意购物广场内众福珠宝专柜的保险柜中,盗走黄金等财物(价值不详);2.2015年2月13日,被告人吴道球至本市湖里区兴山路214号中港花园山东黄金店铺内,盗走黄金等财物(价值不详);3.2015年9月29日凌晨,被告人吴道球至本市集美区欣一方百货内的谢某1黄金柜台中,盗走黄金等财物;至该百货内的烟酒柜台盗走香烟若干(价值不详);4.2015年12月31日凌晨,被告人吴道球至本市湖里区嘉禾路312号之104号华昌珠宝店内,盗走被害单位厦门国晖首饰有限公司黄金等财物价值602215元(币种人民币,下同),并将部分赃物销售给被告人黄荣德。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吴道球处提取了赃款198700元及黄金手镯2件、黄金镶嵌戒指10枚、金块1块、黄金纪念币2枚、吊坠7件、钻戒8枚、钻石手链1条等;从黄荣德处提取了吊坠类黄金饰品56件、黄金戒指16枚、黄金项链29条、黄金手镯11件、K金项链5条等,上述缴获的赃物价值合计403366元。现上述赃款、赃物已发还被害单位厦门国晖首饰有限公司。二、2014年10月至2015年7月期间,被告人吴道球冒充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民警并化名“陈凯”与被害人韩某交往,骗取被害人韩某的信任,并于2015年4月起在厦门市湖里区多次以虚构理由骗取被害人韩某共计395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吴道球处提取了蓝色夏执勤警服2件、黑色春秋执勤警服2件、警帽1顶、警用皮带1条、警裤1条、肩章1个、手铐1副,现均暂扣于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三、2010年7月24日,被告人吴道球在宁德市屏南县长桥镇、古田县城西街道连暾村以350元/立方米的价格分别向没有取得采伐林木证书的包某、吴某5收购松原木共计394根,材积20.566m³;后在未取得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林某1将上述林木运输至福州市的途中,行至古田县水口林业检查站时被查获。四、2012年11月,被告人吴道球雇佣他人(身份不详,在逃)至宁德市古田县平湖镇院坪村宝恩自然村“暗湾”山场盗伐红豆杉2株(经鉴定为天然红豆杉,属国家一级保护植物,蓄积量为4.009m³),后将上述红豆杉以8600元价格出售给他人(身份不详,在逃)。五、2015年12月31日,被告人黄荣德在厦门市思明区东浦一里77号502室内,在明知可能是犯罪所得的赃物的情况下,以23.5万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吴道球收购黄金。另查明,2016年1月2日,被告人吴道在厦门市思明区东浦一里77号502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被告人黄荣德在厦门市湖里区江顺里70号201室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李某、苏某、谢某1、韩某、谢某2、陈某1等人的陈述,证人陈某5、陈某2、刘某、曾某、王某1、王某2、吴某1、包某、林某1、吴某2、张某、吴某3、谢某3、洪某、吴某4、程某、陈某3、卢某1、卢某2、陈某4、林某2、黄某等人的证言,失窃物品清单、发还清单、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赃物照片、手机相片、手机通话录音和记录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警员基本信息查询、监控录像、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村委会证明、机动车行驶证、现金缴款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制作的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搜查笔录、扣押清单,以及被告人吴道球、黄荣德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原判认为,被告人吴道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可估价值共计602215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冒充人民警察,骗取他人钱款39500元,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其非法收购、运输滥伐的林木共计20.566m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滥伐的林木���;其非法采伐国家一级保护植物共计4.009m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其中,非法收购、运输滥伐的林木罪及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荣德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吴道球一人犯四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吴道球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除招摇撞骗外的其他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荣德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第三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道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非法收购、运输滥伐的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刑期自2016年1月2日起至2031年1月1日。罚金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黄荣德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6年1月2日起至2019年7月1日。罚金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吴道球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赔被害单位厦门国晖首饰有限公司人民币149元、被害人韩某人民���39500元;四、暂扣于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的警服、警帽、警用皮带、警裤、肩章、手铐等均予没收。上诉人黄荣德上诉称,其主观上以为所收购的黄金是原审被告人吴道球从赌场抵押得来,并不明知是犯罪所得,故其行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请求二审改判其无罪。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吴道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可估价值共计602215元,冒充人民警察骗取他人钱款39500元,非法收购、运输滥伐的林木共计20.566m³,非法采伐国家一级保护植物共计4.009m³,以及上诉人黄荣德在明知可能是赃物的情况下,以23.5万元的价格向原审被告人吴道球收购黄金、从原审被告人黄荣德处缴获的赃物价值283441元的事实清楚,有经原判庭审举证质证、列明在案的证据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黄荣德提出的其主观上并不明知收购的黄金是犯罪所得,其行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上诉意见,经查,首先,吴道球到案后供称其明确告知黄荣德所售黄金系他人盗窃所得,黄荣德亦供认其明知收购的黄金来历不正规;其次,黄金系限制流通物,价格透明,黄荣德案发前曾长期从事黄金回收、置换业务,应当熟知有关行业规定和惯例做法,而黄荣德向吴道球收购黄金的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交易价,且未按规定对出售人的信息和黄金种类予以登记报备,交易行为明显异常;第三,涉案黄金交易量大、品种类型多,外观崭新且部分存在断裂损毁情况,其来源令人怀疑;第四,黄荣德是通过事先用信用卡套现以现金方式向吴道球支付大部分收购款,其将部分黄金转售下家陈某4时刻意隐瞒转售黄金的来历���且从中获利高达每克19余元,有关交易方式和获利情况亦不符合行业规则。综上,在案证据足以证实黄荣德在向吴道球收购黄金时,主观上应当明知所收购的黄金是犯罪所得。该上诉意见缺乏证据支持,亦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吴道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可估价值共计602215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吴道球冒充人民警察,骗取他人钱款39500元,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吴道球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滥伐的林木20.566m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滥伐的林木罪。吴道球非法采伐国家一级保护植物4.009m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其中,非法收购、运输滥伐的林木罪及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系共同犯罪。上诉人黄荣德明知���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原审被告人吴道球一人犯四罪,应予数罪并罚。原审被告人吴道球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除招摇撞骗外的其他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黄荣德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本案部分赃款赃物已被追缴发还,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志远审 判 员 郑婉红审 判 员 徐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吴成杰代书记员 何娜娜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