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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3执恢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金琢皓、宋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琢皓,宋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3执恢226号申请执行人金琢皓,男,汉族,住舟山市岱山县。被执行人宋达,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琢皓与被执行人宋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已拍卖被执行人宋达名下坐落于舟山市普陀区鲁家峙景海铭园49幢203室的房地产。经分配,申请执行人金琢皓分得执行款8616.93元,并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金琢皓撤回执行申请,(2017)浙恢0903执226号执行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鹏飞审 判 员  江 涛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朱旭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