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执3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光友与攀枝花市格调空间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光友,攀枝花市格调空间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3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光友,男,197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攀枝花市格调空间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三森家具建材城六层A-19号,统一社会代码:510402000016037。申请执行人王光友依据生效的攀东劳人仲裁(2016)249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经过调查,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402执3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