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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3执4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山口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冠军、翟晓松、袁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山口支行,李冠军,翟晓松,袁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3执490-1号申请执行人: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山口支行,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大龙湖办事处迎宾大道北侧。负责人:李向阳,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冠军,男,1989年3月30日生,汉族,住邳州市。被执行人:翟晓松,男,1981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被执行人:袁方,男,1979年2月17日,汉族,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山口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冠军、翟晓松、袁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03民初25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限期内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额为541486.3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7年2月2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2、2017年2月份至今,本院多次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处置财产。3、2017年5月23日,本院与申请人联系,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申请人无法进一步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根据案情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高尚锋审判员  臧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静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