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4民初1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4民初1085号原告:刘某,男,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告:陈某某,男,198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徐晓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柯凯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