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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4民初1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4民初1085号原告:刘某,男,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告:陈某某,男,198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徐晓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柯凯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