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执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周涛、张大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涛,张大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544号申请执行人:周涛,男,1970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张大鑫,男,1988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博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涛与被执行人张大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53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大鑫未依法申报财产,被本院以(2017)鲁0321执544号执行决定书决定将被执行人张大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张大鑫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周涛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 军审判员 巩象才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