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保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高登书、王阿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登书,王阿保,张素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435号申请执行人高登书,男,196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桃城区。被执行人王阿保,男,196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桃城区。被执行人张素娥,女,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桃城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高登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阿保、张素娥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1810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部分财产,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4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卫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