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3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康定县姑咱镇金钢租赁站与四川省德阳市金隆建筑有限公司周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定县姑咱镇金钢租赁站,四川省德阳市金隆建筑有限公司,周超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3051号原告:康定县姑咱镇金钢租赁站,经营场所:康定县姑咱村。经营者:杨大金,男性,汉族,1963年3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四川省德阳市金隆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宝山街219号3楼,组织机构代码205179702。被告:周超,男性,汉族,1973年08月09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本院在审理康定县姑咱镇金钢租赁站与四川省德阳市金隆建筑有限公司,周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康定县姑咱镇金钢租赁站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定县姑咱镇金钢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47元,由原告康定县姑咱镇金钢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潘 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雪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