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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民终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赖春旭、邓炜琳与杨浩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赖春旭,邓炜琳,杨浩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民终6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赖春旭,男,汉族,1985年5月10日生,住南充市顺庆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邓炜琳,女,汉族,1987年9月4日生,住南充市顺庆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浩琼,女,汉族,1984年12月1日生,住南部县南隆镇。上诉人赖春旭、邓炜琳因与被上诉人杨浩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6)川1302民初2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通知上诉人赖春旭、邓炜琳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逾期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赖春旭、邓炜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书培审判员  吕元华审判员  韩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潘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