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29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浩斯毕力格、苏日嘎其其格、乌力吉的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浩斯毕力格,苏日嘎其其格,乌力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镶白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29执47号申请执行人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徐志平,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浩斯毕力格,男,蒙古族,身份证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被执行人苏日嘎其其格,女,身份证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被执行人乌力吉,男,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申请人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浩斯毕力格、苏日嘎其其格、乌力吉的借款合同纠纷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正镶白旗人民法院(2015)正白法民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正镶白旗农村信用社申请执行人浩斯毕力格、苏日嘎其其格、乌力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浩斯毕力格、苏日嘎其其格、乌力吉未履行给付义务。经本院调查核实,被执行人乌力吉在有定期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年5月开始,从被执行人乌力吉在正镶白旗发放的工资中每月扣留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共计扣留人民币贰万肆仟零伍拾叁元玖角捌分(24053.98元),扣完为止。其中扣留款项为:案件执行款22999元,申请执行费244.98元,案件受理费550元,其他诉讼费26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萨如拉图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国 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