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01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石春虎与孔智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春虎,孔智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2901民初119号原告石春虎,男,1980年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本市城郊镇大慈村上石家**号。被告孔智慧,男,197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临夏县韩集镇环城北路**号。原告石春虎与被告孔智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春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孔智慧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配件款44387元。事实与理由:原告石春虎从事汽车配件销售业务,被告孔智慧从事货车运输。2013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经常从原告处购买汽车配件时数次赊欠配件款44387元。被告于2016年4月18日经确认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之后原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拒还。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追回欠款。被告孔智慧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欠条一份,欲证明2016年4月18日被告欠原告配件款44387元。被告合法传唤未到庭放弃举证、质证权利,经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意见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从事汽车配件销售业务,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汽车配件过程中拖欠配件款44387元。于2016年4月18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被告欠原告配件款44387元。经原告催要,至今未付。本院认为,被告孔智慧向原告石春虎出具的欠条,应视为对其拖欠汽车配件款债务的认可,原、被告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该借条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44387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孔智慧向原告石春虎支付欠款44387元。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0元,由被告孔智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祁晓贤审 判 员 王 平人民陪审员 卜俊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何 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