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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执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6-05

案件名称

孙琼霞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琼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437号移送执行部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被执行人:孙琼霞,女,汉族,1981年1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仙桃市。关于本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移送执行孙琼霞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刑初3824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孙琼霞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因被执行人孙琼霞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故本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共44228.14元,其中,42828.14元已缴纳至国库,1400元已转退被执行人应缴纳的执行费。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依法对本案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依法对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石 慧执行员 杨日宏执行员 阳 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淑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