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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8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高阳县庞口镇边渡口村村民委员会与河北天丰农产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阳县庞口镇边渡口村村民委员会,河北天丰农产有限公司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8民初645号原告高阳县庞口镇边渡口村村民委员会。地址高阳县边渡口村。负责人张文祥,村党支部书记。被告河北天丰农产有限公司。地址高阳县边渡口村。法定代表人魏文记,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高阳县庞口镇边渡口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河北天丰农产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高阳县庞口镇边渡口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阳县庞口镇边渡口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高阳县庞口镇边渡口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连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齐亚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