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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刑更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云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云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刑更198号罪犯李云,男,1976年6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莱州市,汉族,文盲,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州市。曾因犯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于1994年1月21日被莱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犯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于2001年12月4日被招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现在山东省威海监狱服刑。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2013)荣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自2013年4月9日起至2022年4月8日止)。法律文书送达生效后,交付监狱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威海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7年4月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予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威海监狱的减刑建议书称,罪犯李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奖励六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云20**年9月11日入狱服刑,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减刑后获得表扬奖励六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李云的入监登记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消费统计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其系累犯、多次犯罪,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云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4月9日起至2021年11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军辉审 判 员  王军志人民陪审员  王宗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金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