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民终2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江承刚、李忠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承刚,李忠美,遵义市城市管理局,遵义市水务局,遵义市汇川区水务局,遵义市汇川区城市管理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245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江承刚,男,汉族,1970年1月4日出生,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忠美,女,汉族,1966年5月27日出生,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二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王伟,贵州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遵义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白沙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00990211-5。法定代表人:吴学章,局长。委托代理人:倪伟,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遵义市水务局,住所地遵义市人民路。法定代表人:李书江,局长。委托代理人:夏雄,贵州庭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遵义市汇川区水务局,住所地汇川大道,组织机构代码68016715-3。法定代表人:古鸿飞,局长。委托代理人:胡良刚,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赞翔,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遵义市汇川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遵义市福州路133号,组织机构代码76605667-3。法定代表人:王乔乔,局长。委托代理人:侯铭刚,贵州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文亦,男,遵义市汇川区城市管理局安全设备科科长。上诉人江承刚、李忠美,上诉人遵义市城市管理局,上诉人遵义市水务局因与被上诉人遵义市汇川区水务局、遵义市汇川区城市管理局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3民初2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上诉人江承刚、李忠美及委托代理人王伟,上诉人遵义市城市管理局之委托代理人倪伟,上诉人遵义市水务局之委托代理人夏雄,被上诉人遵义市汇川区水务局之委托代理人孙赞翔,遵义市汇川区城市管理局侯明刚、吴文亦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3民初205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江承刚、李忠美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40元,上诉人遵义市城市管理局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0元,上诉人遵义市水务局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0元,由上述各方向本院申请退回。审判长 易 大 刚审判员 田 滔审判员 令狐荣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 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