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6民初1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左永松与四川圣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永松,四川圣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6民初1227号原告:左永松,男,1988年3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永胜,重庆市武隆区火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圣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888号智地哥谭1幢14层14-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63258160J。法定代表人:何道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涛,重庆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左永松诉被告四川圣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圣大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宗云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2日和2017年5月11日分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永松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永胜、被告圣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任涛到庭参加诉讼。2017年3月3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17)渝0156民初1227号民事裁定,对被告圣大公司在重庆市武隆区沧沟乡人民政府的工程款40830元依法予以冻结。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左永松诉称,被告圣大公司于2016年承包了武隆区后坪乡文凤环线公路路面改造工程。2016年9月至12月,原告为该工程运输粉砂、石子并垫付了部分费用。工程完工后,经结算,被告圣大公司共计欠原告运费等40000元。经多次催收无果,现要求被告给付原告4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圣大公司辩称,被告圣大公司与原告之间未建立任何合同关系,被告不欠原告任何费用。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8日,被告圣大公司(乙方)与武隆县后坪苗族土家族乡人民政府(甲方)签订《后坪乡文凤环线公路路面改造工程项目施工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将后坪乡文凤环线公路路面改造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协议对工程期限、工程结算、工程款支付办法、违约责任等分别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被告圣大公司即组织力量进行��工。该工程于2016年年底完工。被告圣大公司在施工期间,原告左永松受被告圣大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吴庆贵安排为工地运送粉砂、石子等材料。2017年2月22日,吴庆贵与原告进行了结算并出具欠条,欠条注明“今欠左永松在后坪文凤环线工程上运费40000元(桐梓至后坪砂石)。欠款人:四川圣大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场负责人吴庆贵”。原告左永松因催收欠款无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施工协议、武隆区后坪乡人民政府证明、欠条等证据在案佐证,这些证据经开庭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执焦点在于原告左永松建立的运输合同关系相对人是否是被告圣大公司;被告圣大公司承包了后坪乡文凤环线公路路面改造工程的事实属实,双��当事人均未否认,本院亦予确认;根据武隆区后坪乡人民政府证实,吴庆贵属被告圣大公司安排从事施工现场管理的负责人且以被告圣大公司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在工程完工验收时也是代表圣大公司签字确认。因此,吴庆贵的行为应视为代表圣大公司的行为,其所从事的与工程施工活动相关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圣大公司承担;原告左永松为涉案工程运输材料并垫付材料款有吴庆贵出具的欠条为凭。原告主张被告圣大公司支付欠款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四川圣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左永松运输费40000元。如果被告四川圣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保全费430元,共计830元(原告左永松已预交),由被告四川圣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宗 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戴瀚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