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6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石同德与焦占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同德,焦占锁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26民初385号原告:石同德,男,1965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肃宁县。被告:焦占锁,男,196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安国市。原告石同德与被告焦占锁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石同德、被告焦占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石同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73567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份被告焦点锁和陈波承包了肃宁县公园大道天厚园建设项目,雇佣原告等人为其承包项目进行内墙刮白。2015年8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一直未向原告等人结清工资,至今尚欠原告等人工资73576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陈博在答辩期内提交了答辩状一份,主要内容为原告所诉为“陈波”,与其本人无关,另外,原告所诉事实也与其无关,后原告撤回了对陈波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焦点锁在答辩期内提交了管辖异议一份,本院作出了裁定,认为本院对案有管辖权,在法定期限内被告焦点锁未提出上诉。被告焦占锁辩称,我确实是拖欠原告的工资款73576元,但我和陈博是合伙人,所以这些工资应由我和陈博共同偿还,我同意该案由肃宁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原告提交的被告焦占锁出具的欠条,被告没有异议,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焦点锁拖欠其工资款共计73567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焦占锁主张陈博为其合伙人,应共同偿还原告的工资款,但焦点锁没有申请追加陈博为被告,且其申请的两个证人均是当时干活的工人,其证言均为被告欠其工资款,对焦点锁与陈博是否是合伙并不清楚,因此对被告焦占锁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拖欠其工资73576元,被告予以认可,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对原告主张要求焦点锁给付工资款的主张应予支持。被告焦点锁主张其与陈博是合伙人应共同偿还,其没有申请陈博作为本案被告且没有证据支持,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焦占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资7357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9元减半收取819.5元,由被告焦占锁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建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双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