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10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等与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等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0526号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盘溪路484号附2号,注册号5001053099344991-1-1。主要负责人:夏绍飞,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才,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勋,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五黄路侧“金科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450411798D。法定代表人:夏绍飞,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才,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勋,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85号汉国中心A栋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73444434B。主要负责人:朱凯,董事长。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29号东环广场B座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93206457R。法定代表人:徐兴建,董事长。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审判员 叶守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巧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