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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财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刘富群、田爱香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富群,田爱香,王来群,刘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财保27号申请人:刘富群,男,195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申请人:田爱香,女,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申请人:王来群,男,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系豫Q×××××号小型轿车登记所有人。被申请人:刘春生,男,196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申请人刘富群、田爱香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豫Q×××××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豫Q×××××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扣押于遂平县涉案车辆管理中心。二、对担保人薛敏所有的豫Q×××××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准转移所有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常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